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感悟 >> 正文

    浅谈公民

    作者:   添加时间:2009-4-22

          在中国,作为舶来品的“公民”一词大致是近代随着西学东渐在介绍西方法律方面的著作中而传入的新概念。新中国自1953年《选举法》开始改用公民一词以来,公民的用法一直为我国宪法、法律所采用。但是,直到1982年宪法的颁布,公民的涵义才得以明确。
          从历史上看,有关公民的记载最早见之于古代希腊的奴隶制法典,后为古代罗马所沿用,但那时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公民仅指一小部分享有特权的奴隶主和自由民,而这部分“公民”也被划分为若干等级,这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的涵义及其范围大不相同。到了中世纪,欧洲的教会和封建君主成为国家和人民的主宰,个人不是公民而只是上帝的子民和封建君主的臣仆。在我国,早在奴隶制时代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和制度,封建社会强化了这种观念和制度。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没有公民而只有臣仆。古代的公民,包括后来中世纪欧洲一度出现的城邦(市)共和国的公民,其共同特点是:公民权利的获得与保障,是与共和政体或类共和政体相联系的;“公民”概念的阶级属性很强,适用的范围非常有限。
          沧海桑田,时代变迁。随着新兴的工业文明逐步取代传统的农业文明、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大规模贸易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萌芽和发展,公民概念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资产阶级通过社会改革、暴力革命等手段取得统治权后,制定了体现“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启蒙思想的宪法或法律,对根植于小农自然经济土壤中的封建主义的等级特权意识、人治观念、宗法思想和地方保护主义等等予以彻底的否定,从而近代意义上的公民诞生了。它一般地泛指具有国籍的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的个体。其显著特点是:公民是构成国家最基本的成份,公民一出生就有了相应的公民身份,公民资质是社会对每一个个体的最基本的普遍性要求,是个体“名片”的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身份介绍;宪法被喻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后来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和社会民主化进程以及公民社会的成熟,公民概念逐步地发展和完善着。这一概念沿袭至今,也为社会主义国家所使用。
          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公民行使国家主人的权力存在着法定形式和实际内容的矛盾。因为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以“自由”面目出现的资本特权代替了封建特权、以基于财产的不平等代替了基于出身的不平等,资本的占有状况和财产的多寡决定着公民享有权利的范围和程度,对于广大的被剥削者被压迫者来说,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写在纸上的“抽象的权利”而已。人类只有进入废除了剥削压迫制度的社会主义社会,才有可能从根本上确立公民的真实的法律地位和最广泛的民主权利。
           在全球化时代,文化的多样性和个人身份的复杂性使我们重新审视公民身份的定位问题变得极其重要。我国对“现代公民”概念的解释,可归纳为三种看法:一是认为公民是个法律概念,这是许多人及其论著中持有的观点。如柳斌主编的《中国教育新百科》指出:“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具有国籍的个体社会成员标”;二是认为公民是个社会政治概念,如成有信在《现代教育论集》中认为“公民乃是一个社会政治概念。公民是政治社会或国家内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平等义务的社会成员”;三是认为公民既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社会政治概念,如夏征农主编的《辞海》在“公民”条目下是这样解释的: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在内”、“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公民”不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而且还是宪法所规定了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公民”的概念相当于“国民”,系指一国之民全体而言。第三种看法比较全面合理些,因为现代社会本质上是共和制的法制社会(即使当代仍然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如英日等也不例外),共和的基本涵义就是权力由人民共享。国家政治生活的宪法化把人民组织到了各种各样的政治关系中,从而人民就成了公民,依法成了国家的主人,国家制度和社会组织由公民共同建立,国家权利在根本上属于全体公民。因此,公民即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政治概念。当我们说国民时,意味着出生、成长并生活在这个国家里的人;而我们说公民时,意指具有这个国家国籍并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平等义务的人。公民资质反映的是个别公民彼此之间、以及与国家和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
           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区分的是 “人民”与“公民”这两个分属不同范畴的概念。我们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习惯于用阶级分析的方法,简单地从两者所包括的范围上指出其差异,而忽略两者在一定条件下的相同之处。作为单纯政治概念的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而作为政治、法律概念的公民则是相对于专制制度下的臣民而言。在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人民”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法律上的民主权利应表现为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在全体公民中,只有极少数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一部分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分子(指服刑或受管制期内)不属于人民的范围,就是这样一些人,其身份也不是固定不变的。除被依法剥夺的那部分权利外,其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其它多项权利仍得到法律保护,国家会尽一切努力把他们改造成为新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把公民当作一个不带有明显倾向性的中性的概念来看待似乎更合理些,否则,国家对公民的普遍性要求就变成了先进性要求,实践证明,这不利于培养合格公民。
          今天,“公民”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普遍身份和角色。“公民”之中的“公”与“民”,是普遍与个别、政治身份与法律身份、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民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资本主义社会公民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民都是现代公民。

     

                                                                                                   王松德

学校简介 - 联系我们 - 招生招聘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